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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容 鲁苏纳入

2013年07月05日 07:42   来源:经济导报   

  财政部网站4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今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日前还印发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规范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今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办法》还明确,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3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同时,试点省(市)应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其成员应当是2012年至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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