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政府获悉,为了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就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保障其发展空间、健全其公共服务体系等八方面提出30条措施。
为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措施》分别从加大专项资金投入、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规模扩大为2亿元,市、区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资助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不低于60%。
二是依法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投入一定资金,设立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三是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四是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深圳市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发票工本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浮20%。
此外,在政府采购层面,《措施》规定,市、区两级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预算比例不低于3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