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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铐”难阻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潮

2013年07月03日 07:29   来源:广州日报   杨欣

记者 曹景荣 摄

  高管股权激励计划不抵股票上市后股价上涨套现诱惑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热情高涨,截至5月30日,两市今年已有49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的预案,但上市后,高管所持股份的价值变成几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显现,造成了个别高管出现辞职减持的动机,上市公司高管的离职事件不断,多家上市公司和高管之间发生了纠纷。

  曾经沸沸扬扬的富安娜高管离职事件继续成为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据悉,继富安娜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对26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已就此裁定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激励方案引发“内斗”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终止上述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富安娜也与余松恩、周西川等员工协商签署了《承诺函》。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这笔罚金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同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目前,该诉讼案还在正常审理之中。

  富安娜:不会改变激励政策

  对于富安娜因股权激励而引发起诉26名前员工一事,富安娜董事长林国芳表示,虽然此次事件是由于职业经理人违反承诺而引起的,但此事并不会降低公司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度,也不会否定股权激励的作用,富安娜通过股权激励与员工携手共赢的初衷并不会改变,富安娜不会因为此次事件影响股权激励行权的进行,还是要坚持进行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和离职并存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热情高涨。截至5月30日,两市今年已有49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的预案。同时,金信诺、美克股份等60家公司已在今年实施了股权激励。但“金手铐”(利用股票期权留住高管等人才)并未能阻止上市公司高管的离职潮,多家上市公司和高管之间发生了纠纷。

  华海药业今年2月21日发布公告称,鉴于黄想亮等十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取消这十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7.7万份,并予以注销。

  新宁物流原控股股东杨奕明在连续抛售公司股票脱离控制人身份后,5月16日公司公告称,其决定辞去新宁物流董事职务,辞职后杨奕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并且公司多名董事会及高管也提出了辞职。

  近年来,上市公司为使高管层和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稳定,通常会推出股权激励的方式来挽留这些人物,但所起作用都不大。其中,2012年两市共有29家公司公告回购并注销股票,而从回购的原因来看,有21家公司是因为激励对象离职所致,占总数的比率达到72%。

  业内声音 现行法规还有待完善

  业内专家认为,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上市前,大都实施了高管股权激励,但在公司章程或股权激励计划中,大都未设置长期化的后置约束条款。上市前,由于股份不能流通,不会出现辞职减持问题;上市后,高管股份的价值已高达几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显现,造成了个别高管出现辞职减持的动机。

  与此同时,现行法规对高管辞职的管理也存在不足。专家表示,这主要体现在未对上市后短期内公司高管辞职进行有序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后转让减持公司股票的限制较弱两方面。

  例如,《公司法》规定在职高管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但一旦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限制。《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制期较短,辞职半年后即失去限制效力。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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