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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代理 保监会再出"重拳"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7日 08:32
胡金华
    昨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保监会发布了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据了解,通知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在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中,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还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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