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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保险合同能否再履行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19日 14:02
李敏娜
    吕先生来电:我于今年10月初和朋友赵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买了他的一台出租车,同时也一并拿到了该车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我们两人一起到保险公司告知了车辆转让的情况,同时在保险公司提取了车辆登记手续,随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上个月,我因驾驶不慎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一名行人受伤住院。出事后,我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同时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两天后,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称: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我购买赵某的车辆后没有办理批改手续,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请问:我当初确实告诉了保险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车辆转卖的事情,现在要如何处理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保险条款上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在我能否提交仲裁?

    回复:在当前机动车辆交易中,一些车主卖车时,将该车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买车人。车辆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必须办理批改手续才能生效,否则仅凭车辆交易人双方的转让,保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新车主也不能享有原车辆保险的权益。这是因为保险车辆改变车种和用途以后,风险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补缴保险费,如果不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并非完全没有依据。吕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车辆转让的事实书面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吕先生和赵先生就已履行了车辆转让后的通知义务。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对吕先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约定了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仲裁,吕先生只能依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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