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改装过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为此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改装车辆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支付原告瞿先生理赔款15.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驾车肇事致人死亡
2006年1月,上海一家保险公司向瞿先生签发汽车保险单1份。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瞿先生,投保险种为汽车损失保险7.5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他人恶意行为险8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同年7月4日下午,瞿先生驾车行至南汇区新坦瓦公路某处,与同方向骑人力三轮车的陈先生相撞,致两车损坏,陈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瞿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8月,瞿先生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06年9月,瞿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向瞿先生支付理赔款4万元,对其余申请则以“因保险车辆改装”为由拒绝赔偿。瞿先生遂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瞿先生诉称,2006年9月,自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后,保险公司只赔付了4万元,其余拒赔。他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曾多次与其交涉但未果。为此,他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少赔付的理赔款及相应利息。
针对瞿先生的意见,保险公司辩称,瞿先生的车辆是改装过的,车辆性能受到影响,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而拒赔;因双方一直在协商赔偿问题,故不存在支付利息的情况;瞿先生申请的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投保数额应得理赔款。
拒赔无理车主胜诉
法院认为,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据此,有关赔偿事宜应以约定予以核定。
因瞿先生的改装车辆有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该车辆改装后仍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故应认定改装车辆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而保险公司虽主张车辆改装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却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赔付,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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