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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企业年金选择权有望交给个人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14日 10:18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明年执行,企业年金选择权有望交给个人。日前,保监会正式颁发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年1月1日出台。养老保险管理新政既出,究竟哪些规定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昨日记者请两位保险专业人士进行了解读。专业人士认为,养老保险管理新政,明确、规范了养老保险的运作。投保人将会看到更多专业化的养老保险产品。

    纯粹养老保险费率较低保险专业人士认为,该《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进行了明确定义。首先,其保险责任纯粹,只管养老不保死亡责任,第二,年金保险明确要求“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这种明确为以后出台养老保险税收、费率等优惠政策埋下了伏笔。

    目前,市场上有许多生死两全产品,有些保险公司还提供到期给付金可转成年金方式领取的功能。有些投保人不明白,以为这种产品就是养老保险年金产品。太平人寿保险福田支公司高级经理、理财规划师黄力华女士昨日告诉记者,近一两年保险公司才开始推纯粹个人养老年金型保险产品。养老保险与其他寿险产品费率不同。纯粹养老型保险产品费率一般较生死两全型产品费率低。另外,养老产品费率随着年龄增加不会有太大变化,对个人健康状况也不像健康险、寿险产品那样要求严格。

    另据黄力华介绍,目前市场上很少见到终身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办法》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使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养到“老”。

    年金投资选择权将交给个人昨日,记者就与企业年金相关的规定采访了太平养老保险华南区深圳业务总部负责人赵春勇。

    赵春勇认为,《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投资选择权将会开放给个人。目前,鉴于我国企业年金处于刚起步阶段,员工对投资知识了解不多,因此企业年金的投资选择权没有向个人开放。大型企业一般由企业的年金管理委员会选择委托管理机构和投资计划。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投资计划选择是由企业员工自己决定的。

    如果年金受益人坚持选择高风险组合,按照《办法》的规定,则需要年金受益人签字确认。

    赵春勇表示,由于年金业务周期过长,《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异地开展业务而不必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这将大大降低养老保险公司的运作成本。相关公司经营更加灵活。

    团体养老险区分个人权益《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并且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保险专业人士认为,这些规定保护了个人权益。

    不得夸大养老保险收益《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据了解,目前市场销售的养老保险产品,其保底年收益率仍为2.5%,分红情况各公司不同。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部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应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且须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增加透明性。

    
来源: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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