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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治交强险畸形利润?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06日 13:06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而备受争议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再次处于风口浪尖。

    在11月4日召开的“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和保险专家们达成的共识是,交强险应剔除财产赔偿责任。这也许将是医治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畸形现象的一剂良药。(据11月5日《北京晨报》)

    交强险制度作为我国首个法定强制保险,这一年多来几乎是在争议中度过的。是否存在暴利成为争议的最大焦点。交强险平均费用在1000元以上,私家车每年每辆车需交纳的交强险保费为1080元,而公安部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亿,按照投保率80%计算,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同样按照公安部公布的2003年到2005年三年的机动车事故平均数计算,每年的赔偿额不超过200亿元,即使再加上每年200亿元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成本,交强险每年至少有400亿元的“利润”(引自《北京青年报》)。

    在这些权威数据面前,保险公司还能用什么理由来辩驳“暴利”之说?还能凭什么说自己“委屈”?毫无疑问,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的事实,让广大车主受了“委屈”才是客观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交强险进行整治是必然的。当然,治病还得先找到病因,交强险之所以出现畸形现状,很多人认为是《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无过错推定”原则,因此,一些专家希冀修正此法条来医治交强险的“畸形现状”。遗憾的是,根据报道来看,此次修正案草案只是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分等级予以减轻,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可是,这里的“分等级予以减轻”到底如何“分”,仍是一个模糊概念,还需要将规则细化。当然,造成交强险“保费高、保额低”的畸形,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以为,还应该从其他方面寻求医治之道。前文提到,交强险能让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盈利400亿元,这个利润是惊人的。就此,国家能否将保费基数调低点,保额调高点,从而使保险公司和广大车主能够寻求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显然,这是能够做到的。目前推行的A款商业险,1334元的保费不就能够买到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吗?我想,作为不以盈利为终极目的的交强险,就车主而言,它理应比A款商业险制度要优越吧。

    其次,若目前交强险的“保额”保持不变,那么,保险的对象可否调整,从而降低“保费基数”?据了解,目前美国实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遵循“保护伤者利益”原则。即在事故发生时,这种保险的赔付只是针对车祸中车内的受伤人员,而不包括汽车财产损失(当然,如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致害人所造成,该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部分直接向致害人索求赔偿)。这么做的好处还在于,更能使强制保险体现人本意识、生命意识。何况,对财产实行强制险,这在国际上本来就较为少见。

    最后,导致交强险保费畸高不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于交强险保费。正如一些保险专家指出的那样,救助基金主要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这在客观上给投保人增加了不小的负担,这是很不公正的,这相当于让守法者为违法者埋单。况且这一专门的救助基金至今都没有成立,而交强险的保费目前也是由各家承保公司支配,这就难怪车主会对保费制定的标准产生质疑。这个问题,同样应该是此次“交强险”整治的重中之重。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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