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一药店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综合财产保险和附加"盗抢险",在保险期限内遭遇歹徒入室造成财产损失,但保险公司以歹徒持械入室已是抢劫,不属"盗窃险"的责任范围而拒赔。药店不服,日前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歹徒入室保险拒赔
2007年1月15日,广东聚德药业集团凯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凯德药店)为其下属凯泽分店的全部店面固定及流动资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综合险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1月16日起至2008年1月15日。
合同签订后,凯德药店及时支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7年4月12日凌晨,凯泽分店被歹徒入室,店内损失了一批财物。据药店方统计,该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78521.46元。案发后辖区所属派出所迅速介入侦查,案件目前还在调查中。同时,药店很快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随即派人到现场调查,但保险公司随后认定发生的案件是"抢劫"而不是"盗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对药店的损失进行赔偿。
药店当然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经交涉无效后,今年7月,凯德药店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药店的损失17万多元。
药店:"盗窃"不含"抢劫",合同无法履行
记者注意到,双方争议的核心就是"盗窃险"的保险范围包不包括抢劫。
药店和其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抢劫险",而按保险公司有关"盗窃险"中相关条款规定,投保方应对投保物品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并设专人看管,营业时间和内外勾结发生的失窃都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如抢劫也不赔,保险公司已不存在赔偿的可能。"投保的药店只有50多平方米,非营业时间只有在深夜,这时有人进来偷东西,专职的看管人员当然一目了然,这时偷窃很自然就会演变成为抢劫;若不派专人看管,保险公司又可以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因此,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可以找到免赔的理由,这样的条款是显失公平、无法正常履行的。"代理律师说。
该代理律师还认为,保险合同中提到的"盗窃"不应专指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而应是一类险种的代称。因该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并没有对"盗窃险"进行明确定义,按行业惯例,参照平安保险公司对"盗窃险"的定义,该险种应包括盗窃和抢劫所造成的财物损失。投保人在保单中填写"盗抢险"就是这种意思的真实表达,并经双方确认。因此无论药店是被盗窃还是被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保险:条款约定清楚,保险不保抢劫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个案件纯粹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条款对保险内容的约定已十分清楚,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盗窃险",并没有"盗抢险",也没有抢劫险,因此保险的责任范围只针对盗窃而不包括抢劫。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药店保安的调查笔录都证明了这一点:歹徒进屋后曾拿着铁棍指着药店保安,派出所立案侦查时也已将其归类为抢劫案。抢劫不属保险的责任范围。手写的保单虽然将"盗窃险"写成"盗抢险",但这不能改变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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