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因二手车买卖而引发的保险索赔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急通知,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务。
徐先生考虑单位事务紧急,没顾多想开上刚买的汽车去了天津。
12月6日,也就是买车的第二天,徐先生得知他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迁,处理完公务的他又从天津驾车奔赴了大连。谁承想,就在赶往大连的路上,因路面湿滑,徐先生不慎将车驶入路边深沟。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徐先生很无奈,他联合了原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两位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于原车主王先生而言,他既然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那么车辆损失与否也就和他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了。一方面,车不是他的,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而对于新车主徐先生而言,他取得车辆所有权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当然不能赔偿他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所以徐先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合。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先生的起诉并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新老车主表示对法院的判决还是可以理解的,是否上诉还要考虑,而保险公司则对判决结果很满意。主审法官常亮告诉记者,事实上,从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到办理保险批单不可避免地有个过程,这段期间保险公司虽然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拒赔的权利,但是,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来讲,操作上可以给被保险人一个合理的期间。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采用了灵活的变更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那保险公司对"真空"期内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常亮法官同时提醒所有买卖二手车的消费者,变更被保险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要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还要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办理被保险人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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