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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基金专户理财合同近日生效 亏损6成将遭清盘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8年04月02日 07:37
    首批签订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俗称专户理财)合同的各方,均静候监管层确认生效的佳音。

    3月25日证监会签发的专户理财细则,即《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明确表示,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照此时间推算,首批管理合同应当在近日生效。

    “第一单”抢破头

    细则刚刚发布,众基金公司抢在第一时间宣告实现专户理财业务第一单。

    3月25日文件甫出,包括交银施罗德、南方、易方达、中海在内的基金公司均对外披露各自专户理财业务的突破。

    在市场低迷的境遇中,基金公司若摘得专户理财第一单的桂冠,无疑将添彩头。

    某基金公司负责人上周末对记者称,“由于还需履行众多签署流程,以及上报证监会备案,因此包括之前交银施罗德基金在内,目前已传出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合同还均属于‘草签’阶段,真正意义的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第一单’花落谁家仍扑朔迷离。”

    总部位于上海的中海基金管理公司上周与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草签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金额高达10亿元,大大超过了之前已传出的一些基金公司资产委托意向合同金额。

    中海基金该人士还同时透露,除这笔10亿元大单外,中海基金还与其他多家机构基本谈妥了资产管理合作,但金额相对较小。

    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签下的第一笔专户理财大单规模约为2亿元,中国工商银行担任托管人。该公司称,公司为了提高效率,将专户理财的基本标准定位在2亿元左右。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下的第一单为上海某知名民营企业,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

    泰达荷银基金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尹哲称,基金专户理财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层报备,但是由于第一批专户理财合同具有模板效果,因此市场各方和监管层都相当谨慎。而中海基金专户理财负责人也表示,证监会对专户理财的要求是报备并不是报批,但由于专户理财是新生事物,无可借鉴经验,有理由谨慎而行。

    先头部队火烧火燎,但也有同行并不着急,期望值相对不高。

    华安基金公司专户理财部负责人称,目前机构的客户比较多一些,不过,总体看来,专户理财的资源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丰富。

    “对于国企来说,目前资金控制可能较为严格,而民企要拿出5000万元做专户理财,对公司的流动性和资本实力要求又较高,因此,一年能拿下两三单可能就算不错了。”上述人士称。

    亏损六成将遭清盘

    作为一项资产个性化管理项目,专户理财业务的收费模式具有独特性。

    基金专户理财的门槛是5000万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可以较同类公募基金打六折,但基金公司可以对投资收益分成20%。

    目前,监管层要求此业务限于“一对一”,尚未拓展至“一对多”,这意味着单一客户委托5000万元才能成为基金公司的座上客。

    细则中规定,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这就意味着,一旦委托资产亏损六成,规模缩减到2000万元,有可能面临清盘的危险。

    细则规定,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议中,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又明确提出了要求,强调基金公司不得承诺保底和收益,不得损害公募基金,不得打价格战。

    【相关链接】

    《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部分规定

    1、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2、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3、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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