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 江苏银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过程中承担隐性回购义务,掩盖业务真实风险。对此,江苏银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长城资产江苏省分公司罚款30万元。
江苏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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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监罚决字〔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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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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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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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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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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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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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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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过程中承担隐性回购义务,掩盖业务真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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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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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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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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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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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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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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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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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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