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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之路在何方? 八大不利制约中国家族信托发展

2016年12月23日 17:42    来源: 投资时报    

  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经历三年的探索与创新,目前仍处在市场培育的初级阶段。展望未来,家族信托在中国的推广将经历雏形、成长与成熟三个阶段。

  在雏形阶段,“中国式家族信托”将聚焦老龄化时代的姻缘与血缘风险防范;在成长阶段,本土家族信托将成为超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中枢,担任金融、不动产等主要载体;在成熟阶段,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将成为民营企业家家族与事业管理载体,服务于客户家族财产与企业股权、债权综合管理,通过家族信托与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有机结合陪伴家族的永续传承。

  当前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的市场缺陷与制度障碍突出表现在:客户关系主导权不均衡而产生的受托人主体责任模糊;开放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财产信托牌照问题需予以研究;信托保密制度的严谨性有待完善;财产隔离功能的有效性尚需司法实践检验;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委托人信心不足;信托财产税收规制依然存在较大空白、信托监察人制度有待构建、公益信托在富人当中推进迟缓;信托判例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稀缺;信托财产的运用基本局限于境内货币金融资产等10个方面。

  当前完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的制度重大关切与建议有:修订《信托法》或重构信托业法、健全监察人制度、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完善信托税收制度。监管政策层面的建议为规范准入门槛、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发放财产信托业务牌照;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内部监管;培育“信托文化”和正视“死亡文化”。机构层面的建议有强化人才培养、提高管理能力、做好机构定位、强化自我约束、鼓励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家族财富管理法人机构。家族企业层面的建议由做好家族分析、优选最佳方式、莫忘动态调整、借助专业金融机构等。

  2014年4月初,中国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 号文”),在转型方向中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从监管层面指明家族信托未来的发展方向。假设平均每年新增7家信托机构参与家族信托业务,以2015年的441.84亿元作为家族信托业务规模的基准,以30%、50%和70%作为家族信托业务规模的测算基准,到2020年参与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数量将达54家,中等估算规模将达3355.22亿元,高估算规模为6275.5亿元。

  事实上,如上述估算略显保守,以市场规模为例,在以信托机构和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家族信托市场中,家族信托客户多来自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主要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管理资产为6.32万亿。即便前述最乐观的估算,到2020年家族信托的业务规模也不足2015年末私人银行管理资产的10%,由此测算的私人银行管理资产向家族信托业务的转化率并不算高。如果以20%的转化率作为预测口径,家族信托的潜在转化规模将为1.26万亿元。

  基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在我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具备法律可行性。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这样一种具有创新性、灵活性、安全性等优势的财产管理制度,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支持;《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量身定制”提供特别法的支持;《物权法》、《公司法》、《著作权法》、《专业法》等也不同程度为信托财产的转移生效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当事人只要不违反《信托法》设立信托的基本生效要件,委托人就可以依照《合同法》内容与受托人进行协商,量身打造出家族信托合同。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在近期有望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是信托业基础性制度平台建设的重大进展,为信托业下一步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可以实现信托产品的登记、确权、估值和流转等功能,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盘活信托资产,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进而为产品的场内标准化交易打下基础。二是完善非现金信托财产移交的配套制度,对财产权信托有重大利好。三是利用信托产品的价值发现功能和流通功能,有效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信托业长久发展。

  “一法三规”构成了当前国内营业信托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存在诸多制约家族信托发展的不利因素。

  第一,主体地位的单一性。鉴于设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须拥有信托牌照,这是导致目前商业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只能采取与信托公司合作或以信托公司为通道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原因所在。

  第二,保密制度的不足性。现有信托制度中的保密条款并未规定保密性受到破坏时的救济性权利,以及涉及司法需要时,受托人是否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计划等。

  第三,隔离功能的弱有效。《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是用“委托”替换了国际通用的“转让”,弱化了信托财产的债务阻断、破产隔离等财富保护功能。

  第四,登记制度缺乏操作性规定。信托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财产的登记规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信托实践中,尚缺乏信托登记的操作性规定。既能维护交易安全又保护家族信托当事人隐私的登记制度操作细则迫在眉睫。

  第五,税收制度的空白点。国内目前缺乏单独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涉及三方当事人及两次财产权的转移,尤其是家族信托设立阶段需要将家族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形式转移”,可能会按照财产转让对待来征收相关的税收,存在潜在税收叠加或税收缺失问题。

  第六,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信托法》中仅对公益信托规定了监察人制度,而实践中常见的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或保护人制度)出现法律空白,也将会对未来的司法审判造成负面影响。

  第七,信托判例的稀缺性。据统计,涉及信托的判例有32个,引用的法条26条,占《信托法》总条款的35%左右,尚未有判例引用与公益信托相关的法条。

  第八,财产运用的域内性。QDII业务的资格约束以及尚未放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管制等是导致信托机构无法实现域内资产域外配置的重要原因。

  结合目前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针对中国家族信托行业提出的发展建议如下:

  在制度建设上,首先做好顶层设计,重构《信托法》,做好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制度保障;其次,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完善信托登记的操作性规则;另外,借鉴台湾《信托法》,健全监察人制度,实现监察人权利制约和受益人权益保障的双重功能;最后,基于现行税法框架,完善信托税收制度。

  在监管体系上,规范准入门槛,针对家族信托业务实施牌照发放和准入,在规范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同时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加强自律组织,做好内部监管,如制定家族信托行业规范、会员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等;加强培育信托文化,正视死亡文化,以监管层面的投资者教育为突破口,推动投资者对家族信托的认知建设,加强“信托文化”和“死亡文化”的培养。

  针对家族信托从业机构,首先,强化人才培养,提高管理能力,重心在于高端人才的培养和提高全球资产配置能力。其次,做好机构定位,发挥自身优势,如依赖集团内外部、境内外的专业机构负责架构设计服务,搭建家族财富管理平台,为客户提供集家庭与企业、在岸与离岸,传承与配置一体化的财富管理方案。再次,强化自我约束,做好内部管理,旨在实现公司内部各部门既互相合作又互相监督、制约的局面,实现对家族信托的有效监管,保障家族信托的健康运行。最后,顺应时代潮流,设立法人实体,由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独立财富管理子公司,共享信托牌照,专门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当属最佳选择。

  针对家族传承规划,第一,做好家族分析。做好家族财富管理或家族企业治理的前提是做好家族分析,含资产和负债两个层面,其中资产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有形资产又可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社会资本、教育资本和人力资本等,负债则涵盖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融资支出和慈善支出等。第二,优选最佳传承方式。报告中我们给出了盛宣怀、李经方和曾国藩家族的家族管理策略,显而易见盛宣怀和李经方传承的是有形资本,其中盛宣怀采用“存本用息”的愚斋义庄制度,而李经方选择设计兼顾五代的遗嘱传承方式,而曾国藩则选择传承无形资本,即因人而异。第三,莫忘动态调整,制定家族财富管理策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留有调整余地。盛宣怀生前设计的传承方式是所有资本均需“存本用息”,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运用的是“家产庄息”策略。第四,借助专业机构。盛宣怀家族利用愚斋义庄的制度优势,在董事会中引入了专业的律师,李经方遗嘱的监察人之一也是专业律师,鉴于此,“选择专业机构、依赖专业人才”当属家族财富管理的王道。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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