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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事故单位被判支付医疗费用等逾35万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3日 10:31
徐亢美
    刘文颖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致残,被认定为工伤,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用工单位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刘女士医疗费等费用。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用工单位应支付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器具配置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餐饮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判决餐饮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刘女士于去年1月进入这家餐饮公司担任前厅经理。当年4月,她在骑助动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外地的货车相撞,致小腿损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货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当日便到医院做了截肢手术,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女士所受伤害属工伤。今年5月,经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为安装假肢等,刘女士花了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和原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刘女士未得到民事赔偿前,先向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刘女士在获得民事赔偿后,餐饮公司可以向刘女士追索先期支付的款项。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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