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沈洪法,原是金华市金东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在金华汽车东站工作。
2005年10月8日中午,沈洪法与金华汽车东站的几名职工一起吃饭,并喝了一些酒,饭后在车站民警执勤室休息。下午2点40分左右,沈在上厕所时摔倒,头部受了重伤,虽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留下了左半身偏瘫的后遗症。
沈洪法出事后,其妻向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沈洪法不属于在工作岗位工作,不属于工伤。家属提出复议无果后,于今年6月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婺城区法院法官认为,虽然沈洪法中午期间喝酒后休息,有违反劳动纪律之嫌,但这一期间无疑应属于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受到法律保护,上班时间上厕所并非与工作无关。沈洪法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工伤。法院已责令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对沈洪法的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