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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4家公司签订承诺 服务确认表成为投保要素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1日 10:35
苏微佳
    全市24家有个人营销业务的寿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日前相聚,共同签署《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自11月1日起,全市所有寿险营销员,在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或投连保险产品时,必须遵守八项服务承诺。这八项服务承诺是:不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不隐瞒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及风险,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不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不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

    行业自律规范销售

    《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签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寿险业的一大疑难症结———近年来,因营销员“误导销售”引起的退保量聚积,尤其是极个别营销员的严重误导行为,已经导致投保人对营销员、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行业的不信任。

    根据新的《服务承诺》,今后在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现营销人员没有履行服务承诺,投保人可以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一年以内,在没有发生理赔的前提下,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记得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上海保险工作会议上,针对保险误导销售问题,上海保监局局长孙国栋就曾提出,要在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无理由退保”的试点工作。事隔大半年后,这项机制终于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呈现于世。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长何静芝表示,销售过程出现误导,归根结底还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为所属营销员的不良行为负责任。该项承诺的实行,旨在规范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加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保险业社会公信力。

    此外,保险营销员展业过程中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强化营销员教育与培训,及时纠正违背《服务承诺》的展业行为,改进业务流程和管控措施。

    市民握有监督利器

    为确保《服务承诺》能够真正落实到位,监督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还制定“服务确认表”作为投保的必要环节,包括营销员主动出示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主动提醒投保人亲自签署投保单及保单回执、主动说明所售产品的退保损失情况等10方面内容。

    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徐敏彬表示,公司将“服务确认表”视为与投保单同等重要的资料,在客户签字确认后予以收回,并与投保单一起妥善保管。如果发现客户没有在“服务确认表”上签字,那么营销员提交的投保单将被视为无效。

    市保监局局长孙国栋强调:如果发现有保险营销员伪造或代替客户填写“服务确认表”,各保险公司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求其主管的连带责任。同时,对于因违背《服务承诺》而被解约的保险营销员,其他公司则应遵照行业自律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录用。

    不过,也有不少人士有所担忧或表示质疑,觉得在通常情况下,客户难以辨别营销员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如险种的扣除费用和风险等,一旦在服务确认表上签名,可能意味着客户自身“全额退还保费”权利的丧失。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有人建议有关部门或者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更多便捷的信息渠道,让消费者具有在了解保险的基础上维护自身权益的条件。

    放眼长远走向完善

    孙国栋局长认为,如今个险营销已经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个别营销员的误导与欺诈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上海保险业选择各家寿险公司年底达标的关键时期推出该项承诺,在短期内可能会暂时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但就长远来看,对于规范业务经营、加强营销管理、保护投保人利益是值得的。

    上海保监局副局长马学平也强调,对投保人而言,缴纳保险费是义务,获得保障是权力,退保更是自由。但不论是“无理由退保”,还是《服务承诺》,都不要片面鼓励投保人退保,而是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规范新型寿险的销售行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据了解,瑞泰、招商信诺等保险公司虽然销售新型寿险业务,但因没有个险业务,因此并没有签署服务承诺;同时银行、邮局等渠道的业务也不在约束范围内。对这些渠道中存在的销售误导问题,怎么办?何静芝表示,因其它渠道销售的新型寿险产品相对比较简单,在《服务承诺》施行逐渐成熟之后,监管部门将会考虑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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