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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型保险退保出新规 投保前应准确理解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10:04
江远清
    从明天(11月1日)起,上海地区销售的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如果在销售中有误导行为可全额退保,这是上海20多家寿险公司共同作出的服务承诺。早在今年年初,上海就传出寿险要实行无理由退保的消息,现在变成了保险公司自律的形式,强制性大打折扣,而且限制条件颇多。但不管怎么说,保险消费者权益还是获得了一定的保障。   

    八种情况可全额退保 

    根据承诺,凡是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违反下列规定就可以全额退保:一是不故意阻碍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及保单回执;三是不隐瞒投连险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四是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五是不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六是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七是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八是不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

    上述这些规定本是保险销售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营销员为了卖出保单,经常会夸大收益率、保障范围,隐瞒万能险和投连险的初始费用,产生了很多纠纷,但因这些违规行为通常口说无凭,消费者要求退保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只能按正常程序退保,可能会损失不少费用。这给保险业的形象造成一定的损害。

    这次服务承诺的出台为退保提供了依据,如果有违反服务承诺的情况出现,投保人可自收到保单之日起,一年之内要求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保费,已发生理赔的保单除外。

    认真签订“服务确认表”

    据悉,为确保服务承诺的顺利实施,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上海市个人营销寿险新型产品服务确认表”,用以监督保险业务员的销售行为。“服务确认表”列举了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个人分红、万能、投资连接等新型寿险产品应当做到的各项销售行为,营销人员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服务确认表”并目视投保人在“服务确认表”上亲笔签字。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单时应将“服务确认表”一并收回,并与投保单一起妥善保管。这也是营销员为了将来举证方便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服务确认表”是监督保险营销员销售行为、提醒并督促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的重要措施,主要包含10个方面的内容,如:营销员主动出示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主动提醒投保人亲自签署投保单及保单回执、主动告知所售产品的退保损失情况等等。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员会提请每位投保人准确理解“服务确认表”的各项内容并亲自签名,各保险公司将把“服务确认表”作为与投保单同等重要的凭证予以收回,与投保单一起妥善保管。

    在此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必须认真签订确认表,一旦签订了确认表,就表示认定销售过程中没有上述违规行为,如果将来发现保险销售过程中有误导、夸大等违规行为到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会以确认表签订为由拒绝全额退保。因此,消费者买保险时要逐项对照,然后再签字认可。

    据悉,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服务承诺的保险营销员,如伪造或替代客户填写“服务确认表”或与客户串谋要求全额退保等,各保险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因违背服务承诺而被保险公司解约的保险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将遵照行业自律的要求,一定期限内不得与其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同时将有关信息记入该营销员个人征信档案。

    退保承诺的局限

    此次保险公司作出的全额退保承诺,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只要不满意就可以退保,有不少限定条件,消费者应该对此了解清楚,便于自己维权。

    首先,承诺仅适用于营销员(含中介机构营销员)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分红、万能和投连险产品,银行和邮政销售的不在此列。如瑞泰等公司虽然销售投连险,但因不通过营销员的渠道,并没有参与服务承诺。实际上,上述三类理财型保险主要通过银行的保险渠道销售,银保保费收入一度占到保险总收入的40%以上。但上海同业公会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将会把全额退保的承诺延伸到银保产品。

    其次,承诺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具有追溯作用,在此之前售出的保单不适用服务承诺。尽管已经有一大批理财型保险销售了出去,并且发现了误导等问题,但因时间上的限制,只能按照旧规定退保或者继续持有。

    这样看来,真正能称得上无理由退保的还是10天的犹豫期,在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只要觉得对保险不满意,10天内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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