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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退保误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3年08月25日 15:08
林少勇
    保险视点

    目前保险市场上很普遍的一种困惑是:退保为啥不退回全额保费,现金价值为什么不就是保费全额现金?

    其实,这种现象和社会保险意识薄弱、保险公司宣传上重自身业务轻社会责任有关。
直到目前,社会保险意识并不十分浓厚,人们对保险知识并不十分关注,因而想当然地对一些保险业务处理产生误解。而保险公司将大量金钱精力放在了发展业务上,忽视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

    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摊的经济补偿制度和财务安排,了解其专业知识对消费者来说确实强人所难。但保险公司对一些极易使市场误解的重点知识,完全可以通过深入浅出的形式向社会普及,免除市场误解、抵触时所付出的诚信代价。

    至于现金价值,目前笔者并未看到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以笔者理解,应是某一年度或时段该保险单所含的价值(各时段不同)。现金价值是衡量退保金、保单质押、借款、垫交等的计算基础,是根据各类险种特点、保险公司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限、当事人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推算的,并非就是保费本身。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着各类死亡、伤残、疾病、年金给付等保险责任,其经营目的、业务性质、管理体制等与银行均不同,不但涉及保险主体各类经济利益,甚至涉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因此,人寿保险与银行存款有着质的区别。笔者认为,现金价值的定义专业性较强,直接涉及消费者经济利益,市场误解较普遍,保险界应有统一定义并在保险合同释疑条款中明确列明。

    另外,一种十分令人关注的现象就是:近年来出现不少营销员刻意引导消费者退掉旧保险购买新保险的现象,由此蕴藏着巨大的诚信、纠纷压力。笔者提醒消费者的是,在当今已公开化最高达30%的业务提成的利诱下,营销员为业绩和提成,在非消费者意愿或利用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缺乏的情况下引导消费者循环退旧买新,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极大侵害,其职业道德已存在危险倾向。即便是旧版的“利差损”险种,其问题也应由国家宏观调节和人寿保险业整体协调寻求解决方向,不能容忍营销员个人以欺骗手段钻这空子。作为消费者,还是应认真对照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有关部门查询,保护自身利益。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