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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与安全性间尚无良策 企业养老保险演变进行时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2日 11:17
 

    安全和增值

    现行社保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无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还是企业年金,都有保证安全与保值增值的双重需求。中国迄今尚未找到两全之策,政策总体趋向于确保安全,因而对基金运营规定颇严,但各地则以保值增值之名多有突破。

    早自1991年起,国务院即对养老基金投资渠道作出严格限定,只能用于存银行和买国债。

    随着1993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颁布,情况有所松动。据此规定,各级社保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周转金的情况下,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保值增值的方式有二:一为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二是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委托放款的口子打开后,虽也对各级社保机构的投资有所限制,但不少地方社保机构的对外投资一度濒于失控。

    仅仅时隔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便联合颁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就此收回成命。规定指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80%左右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不得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虽然号令已下,但各地违规投资之举仍屡禁不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往年被各地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相当数量没有收回入账。

    有鉴于此,1997年“26号文”提出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再次强调保证社保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一原则延续至今,并被写入1999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在先期进行“做小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东北三省,个人账户做实后必然有保值增值的要求,需有新的资金筹措方式和基金监管方式。在黑、吉两省试点方案当中,曾规定将个人账户基金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运营。但由于理事会无法承诺保底收益,地方政府又不愿轻易失去对基金的控制权,此事至今没有下文。

    从地方社保违规投资的现实可以看到,政府部门过多介入社保基金运营,甚至直接进行投资,不惟管理效率低,增大投资风险,甚至成为滋生腐败之诱因。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将基金具体运作交由市场化机构,是更佳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在市场化运作方面,企业年金的探索已先行一步。

     199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企业可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需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意见》提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除要求经办机构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外,基本未限定投资范围。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企业年金运营采用信托模式的基本框架。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其投资范围相对宽泛,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对投资比例则作出严格限定。

    其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于2005年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作为企业年金运营主体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必须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这一规定的实质,是让基金、券商、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市场化机构,在经过特定的认定程序后,成为企业年金运营的主角。地方和行业社保,因多系由财政拨款的全额事业法人单位,则应当就此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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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