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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颁布 非深户籍员工负担减轻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6日 13:27
    市人大常委会最近作出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使非深户籍员工的缴费负担减轻,同时调高缴费比例,做实个人账户。新条例对员工们关心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降低企业和员工负担

    原《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外来劳务工大多数是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如仍按原《条例》执行,显然增加了企业和劳务工的负担,也导致企业和员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甚至逃避参保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农民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从劳务工的实际情况和提高覆盖面的角度出发,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低为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减轻企业和非户籍员工的缴费负担,改善深圳市的投资环境。

    修改后的条例还调整了缴费比例,将企业和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8%,其中企业缴纳为10%,个人缴纳为8%。调整比例有所提高,旨在做实个人账户。

    领个人积累有前提条件

    外来劳务工十分关心自己退休前离开本市时,是否可以领走个人账户积累。新修改的条例作出明确规定,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企业不交保费员工可投诉

    新条例赋予员工举报、投诉权。新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