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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郴州市民老刘满心欢喜到银行支取到期存单。24年前,他办理了1000元的保值储蓄,如今到期可获得10万元本息。但工作人员扫了一眼存单就说,这项业务早被叫停,存单失效了,只能兑现6000多元。“银行怎能出尔反尔?”老刘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类似事件最近在多地银行频繁上演。人们不禁要问,当前的金融改革之下,一些银行能否改一改“霸气思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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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正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保值储蓄要追溯的话,其实50年代就有,后来80年代中后期一直到96年停止,期间有几次开始有几次停下来,主要是针对通货膨胀,为了保护储户的储蓄价值,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如果通胀出现,没有保值的话就会有负利率,基本上是应对通胀的措施。

 

  杨再平说,当年的保值储蓄最明显的特点是期限长,除了基本的3年、5年和8年期限之外,还有12年、15年、24年甚至30年,利率大都偏高,从9%到14%不等。开办程序也不统一,有经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的,也有专业银行县级支行自行决定开办。为了避免混乱,1989年央行紧急叫停超长期保值储蓄业务,把定期存款最长期限规定为8年,已经办理的超长期保值储蓄业务的存款人,要去银行重新办理业务。当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了广播播报、报纸公告、电话通知、银行客户经理寻访等方式通知客户,由于当时还还没有实行实名制存款,电话等通讯工具也不发达,导致一部分客户没有及时办理。

 

  对于这些遗留的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是否属于有效合同的问题,杨再平认为,参照当时的法律,也就是1982年实施,1999年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条例,目前在储户手中的存单属于无效合同。此外,由于超长期保值储蓄的遗留存单涉及多家银行,杨再平表示,目前银行业协会正在就这一问题和多家银行进行协商,并将在近期公布解决方案。

该储蓄合同是否有效?

    银行方面表示: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曾在1989年下发“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现行保值储蓄存款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其他档次的储蓄保值业务应停办,并据此认定该储蓄行为是无效行为。有观点也认为,因央行早已叫停高息揽储,该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本案并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包括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为准。如果合同订立时的法规政策允许银行超过8年的高息揽储行为,那么,即使以后规则发生了变化,也不应对合同效力产生任何影响。此案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并没有讨论余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储蓄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其成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条件。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当然应受法律保护。该储蓄合同虽然违反了合同订立后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此外,银行的一个内部规章(通知)在效力层次上并不属于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载体的强制性规定。

  而即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强制性规范,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只有违反效力型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如果违反的是管理型的强制性规范,只会引起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就人民银行禁止高息揽储的通知精神来看,该条规定并没有直接与行为的效力挂钩,故属于典型的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会对合同效力发生影响。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央行的叫停通知最多算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不同观点:储户理财不关注政策 应自己担责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谭雅玲认为,个人储户往往对金融知识和产品的特性不了解,一旦发生风险,便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向金融机构。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责任,但储户自己的知识功底和判断能力才是理财的关键,自己的财富应由自己做主。

 

  谭雅玲表示,市场、价格时时在变动,储户存了钱但没有注意存钱的风险,也不关注政策法规的基本要素,那么发生损失也要自己承担责任。

 

  谭雅玲认为,该地方商业银行是执行央行的法规政策,没有错误。

曾经的案例 法院的宣判

  去年底,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类似盛氏夫妇与银行这样的保值储蓄纠纷。

 

  1996年2月,钟女士在某银行办理2000元的保值储蓄,约定年利率12.24%,时限15年(每5年,银行代办转存,储户保证15年内不提前支取)。15年后,钟女士如约而至,扣除利息税后,银行需支付她9700.45元,可是银行只愿意给3500多元。最后双方闹到了法院,不管是一审二审,法庭都判钟女士胜诉。理由为“本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存期15年,利率始终为12.24%”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支持钟女士请求。

 

    法律界人士认为,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不因超过人民银行规定期限而无效,即便法院认定无效,过错也在银行,银行需对储户赔偿。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性文件应当属于金融政策的范畴,还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定。央行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因超过人民银行规定期限而无效。

点评:存款缩水,“缩”的是银行信用

    一句“存单失效”就让高达22万元的存款本息“瞬间缩水”成8400元,湖北省丹江口市建行做了一件让储户寒心的事,给出的就是这么一个轻描淡写的解释。储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到哪里去了!

 

    银行明知诸多储户选择了保值储蓄业务,却不尽告知义务,让储户蒙受损失,这是比“霸王条款”更无赖的行为。承载着众多储户的信任的银行,在“忽悠”储户存钱之后,过了20多年才告诉储户存单失效。这种“坑爹”行为,不光砸了国有银行的“金字招牌”,还透支了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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