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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37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本金的结汇和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规定由其他机构代为况换外币并付给股东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编制的向境内和境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得相互矛盾。分别依照境内、境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境内、增多外或者境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披露的信息有差异的,应当将差异在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以及公司其他事务有关的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解决胶款所述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