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证券法规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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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37


    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上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光彩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资发行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司各资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怕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