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证券法规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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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37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复送达公司。

    书面通知和书面回复的具体形式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于5日内将会议拟审的事项、会议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资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