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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37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最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司开公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应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