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证券法规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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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37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前款所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报告,并复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和答复询问。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资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年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所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