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达收监管函 不少于0.5亿且不高于2亿回购放鸽子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深交所网站近日公布的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显示,经查,四川升达林业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升达”,002259.SZ)于2019年12月17日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原计划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额度内实施回购事项。截至回购实施期限届满,*ST升达未进行股份回购。
*ST升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ST升达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升达成立于1995年3月9日,注册资本7.52亿元,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江昌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4亿股,持股比例24.52%,江昌政持股2867.67万股,持股比例3.81%。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7日,注册资本6.2亿人民币,单洋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昌政为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53.46%。
*ST升达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期届满暨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之标的股份。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回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后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等,并应当按照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18号
四川升达林业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你公司原计划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额度内实施回购事项。截至回购实施期限届满,你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