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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监管

2019年02月26日 12:54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2019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控责任,加强资质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完善合规监督,重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合规内审。

  《通知》通过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各条线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渠道相关主体的全流程监管,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利于进一步筑牢防范中介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9号

  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九)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完善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加强执业过程管理,确保执业登记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产品销售定期排查机制,坚决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十)保险公司应当做好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等合作主体的业务资质审核与合规管理,业务档案要真实、准确。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承担业务合规性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数据核对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真实性。

  (十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完整记录查勘理赔流程,完善理赔档案资料管理。

  (十三)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接入、签约,明确各省级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合法合规性考核管理。

  (十四)保险公司发现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当地银保监局报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有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业务活动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十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十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十八)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九)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十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十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保险公司要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

  (二十四)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监督。总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中介渠道业务报告及数据表格电子版(表格式样见附件);每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保险中介渠道业务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合规审计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处罚与整改情况以及公司认为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等,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银保监局报送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同上),分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总部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省级分公司职责,并向当地银保监局报送相关报告。

  (二十五)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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