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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6年10月13日 16:10    来源: 中国保监会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以来,保监会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力度很大,成效初显。例如,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专业中介重大事项变更审批等项目取消,兼业代理许可改为法人持证等。专业中介市场准入主要按照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精神,由过去的“机构许可”变为“业务许可”,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同时,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趋好,发展前景广阔,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增强。因此,有意愿投资专业中介的单位和个人日渐增多,业务许可工作有序进行。

  从近期实践看,专业中介准入和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递的隐患增加。近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环境更加复杂,跨市场经营越来越普遍,风险逐步暴露。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其实际控制人违法开展理财业务被立案侦查,从而直接或者间接产生关联,监管部门目前已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二是业务许可申请暴露出准备不充分、软硬件不达标等问题。有些申请人对保险市场缺乏深入了解,未认真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真实、法人治理及内控健全等方面与监管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三是专业中介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偏低。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或者所谓“综合经营”,有的还大力销售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业务规模增长很快,风险因素逐渐积聚,但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规范经营意识、内部管控水平未相应提高。一些机构长年亏损,或者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机构难以自身资本承担风险。一些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不足,不能充分发挥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专业中介业务许可条件和标准亟需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保监会相关部门于2016年7月开始起草《通知》。2016年8月,保监会分别邀请部分保监局和规模较大、代表性较强的专业中介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8月10日,根据业界意见修改后的文件书面征求各保监局意见。8月26日,通过保监会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制订过程中,积极吸收采纳了各方的合理意见。

  二、《通知》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一是简政放权,以管促放。简政放权要求放开放活前端,管好管住后端。同时,放开不是放任,管好不是管死。《通知》不新增许可项目,不改变先照后证流程,立足于对已有准入条件和标准的细化、补充、完善,对社会公开发布,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通知》提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注册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完善等要求,目的在于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实现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无缝对接,最终是为了更彻底和有效地放开准入。

  二是严把关口,守住底线。防范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专业中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由于它涉及保单销售,面向大众,一旦发生风险,危害性和处置难度很大。而且,专业中介目前正成为社会投资热点及外部风险易传染领域。实施专业中介业务许可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从源头上防控风险的重要抓手。如果第一道关口管不住、管不好,后续监管压力更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会受到更大的危害。必须从制度和执行上坚持“严”字当头,在准入关口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守住底线。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同时,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式。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机构要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机构要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四、《通知》的出台对保险中介市场有什么积极意义?

  一是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通知》对股东出资能力、注册资本的托管和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有序投资,鼓励有真实出资能力和明确发展意愿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中介市场。

  二是防范风险跨领域传递。《通知》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测试,对投资目的及未来发展模式进行有效甄别,有力遏制和防范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跨领域向保险中介传递。

  三是增强机构风险承担能力。《通知》对专业中介注册资本托管方式和用途进行了规范,对于杜绝短期行为、规范资金运用、增强机构经营稳健性和自身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强化对职业责任保险的要求,用市场化的手段防范经营风险。

  四是提升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通知》细化专业中介商业模式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策略和制度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确保未来在经营上提质增效、管理上升级换代。

  五、《通知》发布后,下一步还会有哪些举措?

  一是依法严格审查。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依法批准合格的申请人进入市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是采取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对存量机构注册资本托管等后续问题进一步听取市场和监管的意见,采取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三是加强跟踪和总结。跟踪《通知》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规章和法律层面。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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