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工银双债: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8年03月24日 06:56    来源: 和讯    

  1 / 10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工银 瑞信双债 增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修改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有关 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要求 和 《工 银瑞 信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本公

  司”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协商一 致 , 对工

  银瑞信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 的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有 关条 款进行修 改。 现 将有关 情

  况说明如 下:

  一、 根 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和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合 同》 的前 言、 释义、 申购 赎回、 投资 限制、 估 值和

  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 修改, 《托管协议》 对应

  部分内容 同步修 改。 同时, 对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中

  的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本 信息进行 了更新 。

  《基金合 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修 改详见附 件 《 工银 瑞

  信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改 前

  后文对照 表》 。

  二、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 含该日) 起, 投资者 赎回时 ,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 2 / 10

  

  计入基金 财产。

  三、 修改后 的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 本基 金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 日 将修改后 的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登 载于公 司网站 , 并 在下期更 新的 《 工银瑞 信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对上 述相关 内

  容进行相 应修改 。 投资者 欲了解 基 金信息 ,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 、 《 招 募说明 书 》 及相关法 律文件 。

  投资者可 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icbccs.com.cn )

  或拨打本 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1-9999 ) 获取

  相关信息 。

  本公告的 解释权 归本公 司所有 。

  风险提示: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 代表其将 来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敬请 投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 的 相关法律 文件 , 并 选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的 投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告 。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一八年 三月二 十四 日

  3 / 10

  

  附件: 《工银 瑞信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托管 协议修 改前后 文对照 表 》

  一、 基金合同 修改前 后文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的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8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59 、摆动 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

  第七部分 基金转型

  后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中,增 加:

  “7 、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 规及监管

  要求,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

  4 / 10

  

  第七部分 基金转型

  后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6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第七部分 基金转型

  后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中修 改 为 :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

  (含 7 日)的,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6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额的5% , 赎回 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5% , 其中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 ” 。 ……

  第七部分 基金转型

  后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 增加并 修改为 :

  “5、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 ,或者 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 形 时。 ”

  “7 、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的。 ”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5 / 10

  

  第七部分 基金转型

  后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转型

  后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之 “2、 巨 额赎回 的 处理方式 ”

  中,增加 :

  “ (3)若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 赎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 以内 (含10% )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所有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 告。 ”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修改 为:

  名称: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 、

  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 9 层甲5

  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 华

  设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 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6 / 10

  

  ……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增加 :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持 有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 低于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之“1 、组合限 制”之“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中,增 加:

  (3 )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购款

  等;

  (16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 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除第 (3) 、 (13 ) 、 (16) 、 (18 ) 条 外,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 7 / 10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法 ”中, 增加:

  “6 、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 规及监管

  要求,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

  修改序号:

  “ (八) 特殊情 况的处 理 ,修 改序号 :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第6 7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 ( 七 )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中, 修订 为:

  “本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 八)临 时报告 ”中,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

  28、当基金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

  8 / 10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修改: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 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修改: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 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 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 9 / 10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

  二、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增加:

  (一)依 据

  本协议依据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在 “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主 要包括 以下方 面: ” 之 “2 、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中, 增加:

  “( 3 ) 本 基金在3 年封 闭期满 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10 / 10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 制;

  (18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并承担由 于不一致所导 致的风险或 损失 ;

  ……

  除第 (3 ) 、 (13 ) 、 (16 ) 、 (18) 条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责任编辑:李荣)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