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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计划“爽约” 投资者索赔艰难

律师表示,投资者提出回购被拒才有望索赔,即使索赔符合条件者极少,且不便界定损失
2016年10月14日 08:47    来源: 深圳商报     詹钰叶

  记者发现,去年7月至目前,两市累计有11家公司终止了回购计划,并且在回购期内未回购一股。有投资者近期在股吧称公司食言,拟提出索赔,但律师则指出,回购计划是双向的,理应是公司的义务与投资者的权利;当投资者在符合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发出回购请求,且被公司拒绝的,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同花顺数据显示,从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0月11日,有超过50家公司提出拟回购计划或承诺。其中,终止了回购计划且在回购期内并未进行回购的公司有:永安药业、伊力特、交大昂立、朗姿股份、常宝股份、兴森科技、坚瑞消防、国际实业、海通证券、中兴通讯、盛和资源等11家上市公司。从上市公司回购公告的内容看,多为有条件、有期限的回购,即约定“在多长时间内,以不超过XX元的价格,回购不超过XX股或者是回购总金额不超过XX元、回购规模不超过XX股”。而终止回购的理由多为回购计划到期默认终止,也有部分提前终止;未回购的理由则是五花八门,总体来看就是“股价不符合回购条件”,或是符合回购的时机较短无法操作。

  对于上市公司回购爽约的情况,有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出于公司会回购的承诺才购入股票,因此可以提出索赔。不过,受访律师则指出,按照合同法,回购是公司的义务与投资者的权利,倘若投资者放弃权利,公司在流程合法的情况下,由于回购条件不符而未进行回购的情况并不违约。无论买入时点在公告前还是后,只要公司合法公告,都应该视作投资者已经了解。

  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志明指出,若在回购期内,出现了符合回购、满足回购条件限制的情况,例如达到了回购区间等,并且投资者提出了公司履行回购的义务,在这一情况下,公司表示了拒绝,投资者就有可能获得赔偿。“获得索赔的前提很多,首先要符合上市公司提出回购的条件,还要满足其他的限制条件。”在这一大前提下,如果投资者并未要求上市公司回购,可以视作放弃了这一权利,也不符合索赔的要求。另外,如果公司有明确回购期限且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公司此前回购中提到了约定价格,且股价始终处于约定价格上方,即在较长时间段内看不到回购的需要,投资者也未必能够索赔。

  “实际的情况很复杂,考虑到股价存在波动,如果在1、2天内出现了符合回购条件的情况,公司强行回购;那么等到股价上涨之后,投资者是否又能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呢?”庄志明还表示,在赔偿金额上也不好界定,投资者可能只能获得部分时期的赔偿,包括股价下跌至回购价下方的这些时点存在的损失,但不代表能索赔在整个回购期内出现的损失。

  深圳前海国丰优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少华指出,上市公司承诺回购的背景,基本上都出现在类似去年股灾或者是漫长熊市中,那么如果公司以股价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提出终止,表明股价走势相对较好,实际上投资者是不会有显著损失的。另外,与国际投资者不同,国内投资者更看重股价波动而不是回购承诺,所以公司“爽约”不见得会显著影响股价。

  独立财经撰稿人曹中铭则从公司的信用角度出发,认为某些上市公司爽约“回购”,实际上是根本没将诚信问题放在眼里,并指出A股市场是一个信用不彰的市场,不仅体现上上市公司频现违规违法的大问题上,也体现在增持股份或回购股票这些小问题上。“打造一个诚信的资本市场,即使是小问题,也应该引起监管部门足够的重视。”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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