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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分时段下调铁矿石滞纳金标准

2016年10月12日 07: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何川)大连商品交易所今天发布通知,修订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分时间段下调了在铁矿石出库时货主未按规定速度和时间提货向厂库支付滞纳金的标准。

  据通知,此次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3方面:第一,为降低铁矿石期货交割成本,分时间段下调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的滞纳金标准:在仓单注销日后19日(含当日)以内,滞纳金标准为0.1元/吨·天;超过19日,滞纳金标准为0.5元/吨·天;第二,为方便客户可厂库计算滞纳金,进一步明确了滞纳金的算法,即先根据每日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计算当日的滞纳金,再按日加总计算滞纳金总额;第三,为明确厂库责任,对于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到厂库提货,将品种统一为厂库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责任。

  有市场人士认为,大商所按时间段降低滞纳金标准符合现货习惯,更贴近目前铁矿石现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且能够有效降低市场参与成本,有利于品种更好的运行。其中,以19日作为时间梯度的分界点,厂库能够完成规定的发货要求,客户也可以完成提货。同时,19日以内按照0.1元/吨·天的标准,符合目前现货市场的通行标准。据此标准,所收滞纳金能弥补厂库的仓储成本。此外,市场经验表明,超过19日按照0.5元/吨·天收取滞纳金,客户在提货出库时会对这一费用标准较为敏感,从成本计、理性参与市场考虑,买方客户能够按规则执行,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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