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近日,四川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存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被依法罚款1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同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存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李琳时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综合部经理,段兴蓉时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川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第84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第171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罚款壹万元;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罚款壹万元;对李琳警告并罚款壹万元;对段兴蓉警告并罚款壹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