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 重庆保监局昨日公布2016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违反了示范条款及费率方案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7.5万元。
根据保监会批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及费率方案”),其主险应当根据被保险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等直接查询基准纯风险保费或纯风险费率。2015年6月至8月,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253笔短期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业务,被保险机动车为未办理注册登记,无法确定使用性质的新车,均按照“企业非营运”性质承保并计算保费,违反了示范条款及费率方案的规定,涉及保单保费合计43628.7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条款费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张君时任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助理总经理并兼任车险部负责人,对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我局依法向张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张君警告并罚款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