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昨日,苏州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存在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其依法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据了解,2014年9月12日,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农商行”)签订“贷款信用保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责任范围”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借款人依《借款合同》需承担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相关费用,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期限”适用期内索赔制,即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现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予以赔偿;“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张家港农商行仍保留对相关款项的追偿权利,该公司无权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约定与2013年10月12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不一致。2014年9月19号,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承保了投保人为张家港农商行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业务,保单号为66201090120140000001,保费收入1991993.6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保险费率为10%,与“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费率不一致。
2014年12月24日,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签订“贷款信用保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责任范围”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借款人依《借款合同》需承担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相关费用,该公司依据保险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期限”适用期内索赔制,即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现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予以赔偿;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苏州银行仍保留对相关款项的追偿权利,该公司无权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约定与2013年10月12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不一致。2014年12月24号,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承保了投保人为苏州银行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业务,保单号为66201090120140000003、66201090120140000004,保费收入共计189648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该保险费率为7.2%,与“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费率不一致。
苏州保监分局表示,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