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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2016年08月26日 17: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1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荒)的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大荒鑫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合同等方式在亚麻交易中虚增2011年度利润约1,600万元,在水稻交易中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北大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忠诚(时任北大荒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白石(时任北大荒鑫亚总经理)等6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9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同时对杨忠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白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内幕交易案中,张某业是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泉实业)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继和与张某业联系频繁,周继和控制使用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交易“江泉实业”,获利约1,264万元。周继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周继和没收违法所得约1,264万元,并处以约1,264万元罚款。

  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及内幕交易案中,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林某是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聚环保)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014年9月28日晚,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简称大地总公司)董事长于洋与林某接触后电话指示大地总公司证券部经理周某云使用由大地总公司实际控制和使用的“周某云”账户买入“三聚环保”240,000股。此外,大地总公司利用“周某云”账户于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还交易了“广发证券”、“易食股份”等股票,共获利约1,582万元。大地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及第80条规定,大地总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第208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大地总公司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于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大地总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约1,582万元,并处以约1,582万元罚款,对于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厉建超在担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投资的相同股票,累计趋同交易金额约9.1亿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约为1,682万元。厉建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施行)第18条、《基金法》(2013年6月1日施行)第21条第(6)项,构成《基金法》(2004年)第97条和《基金法》(2013年)第124条第1款所述行为。依据《基金法》(2013年)第149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6)项、第5条第(1)项、第(2)项规定,我会决定对厉建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我会已于2014年1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0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厉建超涉案期间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第1、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判处厉建超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始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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