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新股无须“盈利持续增长”
2014年05月19日 07:15
来源:
北京日报
窦红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日前对外披露,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和新制定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已经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将尽快推出。创业板首发办法放宽了财务要求,取消了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再融资办法则支持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
“创业板新股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张晓军表示,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证监会已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
创业板设立时,为确保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对企业有两套财务准入指标,要求企业最近两年营业收入须增长30%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等,这使得部分业绩波动大,或未来增长潜力很大但目前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难以在创业板上市。而适当降低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将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修订后的创业板新股发行条件是: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财务准入指标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等。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三千万元。
业内专家表示,本次修订创业板首发办法,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是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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