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霸王条款”松动 超额收益不再独吞
银行“浮动业绩报酬”型理财产品面市,或许只是营销噱头
银行理财“霸王条款”松动
超额收益不再独吞
一边是银行理财产品的火爆发行,一边是投资者对银行收取各项费率的质疑。
有的投资者更是将银行理财产品不透明的收费冠之于“霸王条款”。这类条款主要包括超额收益归银行、各项费率表述不清、信息披露不透明、兑付期成“空窗期”等,其中,超额收益归银行更被指责为银行“独吞”。
如今,超额收益归银行的“霸王条款”出现了松动。近日,某农商行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不仅其预期收益率开始真正“浮动”起来,而且超额收益分配模式由银行独吞转为与投资者分成。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及竞争趋势看,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银行理财产品取消浮动管理费,取而代之的是更有法律依据的“浮动业绩报酬”。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浮动业绩报酬”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也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也有理财分析师提出质疑,认为这或许只是该理财产品宣传的噱头。
超额收益纳入银行腰包
被指“霸王条款”
银行理财业务收费几乎是一笔糊涂账。银行除了收取销售手续费、管理手续费外,产品的超额收益也会被银行收入囊中。《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现,“超出约定预期收益的部分为某某银行超额业绩报酬”或“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某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所有权百分之百归银行。
说的通俗一些,就是理财产品超出预期收益部分归银行,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由客户独自承担。
以江苏银行最新发行的“聚宝财富2013季季丰”第3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该款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实际投资运作天数98天,A款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销售,B、C款面向个人客户销售。其中令投资者诟病的、理财产品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在“相关提示”中涉及,“江苏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无权在本产品正常运作期间提前终止”;“江苏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实际产品认购期以江苏银行公告为准”;“若按产品经测算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支付后,仍有盈余,则盈余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归江苏银行所有”。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并无渠道查实产品实际收益,只能寄希望于银行“信用”。
“霸王条款”松动
分配模式革新?
本报记者查阅该农商行官网得知,该行正在募集期的该款产品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投资期限为365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5%至5.4%。
该款产品的创新之处在于银行对其增加了浮动业绩报酬。该款产品的说明书中明确定义了产品固定费用以及产品的浮动业绩报酬。产品的固定费用包括:销售管理费、信托报酬、保管费率、资产管理费等,费率合计为1.31%/年。
浮动业绩报酬收取的条件是;(1)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5.4%(含)时,银行不收取浮动业绩报酬;(2)对高于年化收益率5.40%收益部分,银行按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一般银行理财产品对高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是银行以浮动管理费形式全部收入囊中,投资者得到的仅是预期的最高收益。如果浮动业绩报酬以20%的比例提取的话,银行就让出了80%的超额收益。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由于投资者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在产品到期时,多数银行也只是公布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从不公布实际实现的收益率,因为所有信息都掌握在银行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浮动业绩报酬”恐怕也将成为一个营销噱头。因此,正如此前监管部门再三强调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仍是亟待解决的核心。(证券日报 于德良)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