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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营销员告中人寿 保监会探路"自然人经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0日 10:23
孙轲
    "约两星期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立案,但目前我们尚未接到开庭通知。"因将在保险中介机构兼职展业的营销员除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28.HK)上海市分公司(下称"国寿上海分公司")近日被提起诉讼。11月8日,控方律师——上海兆辰律师事务所王芳预计,开庭时间最快要在12月初。

    这再次将保险营销员的兼职和身份问题抛到了台前。

    11月7日,中国保监会中介部主任王建就此接受本报专访。

    他认为,从根本上明确保险营销员的身份,首先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着手解决自然人经商,从而解决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保监会将继续呼吁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身份认识两大误区

    您对国寿上海分公司遭诉讼一事怎么看?

    王建:这是一起具体的民事纠纷。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营销制度更是一种新的销售模式,并不成熟,大家对保险营销员能否兼职、怎样兼职立场不同,看法不同是正常的。

    我认为,首先,保险营销员的兼职问题与身份问题是两件事,没有直接关系。

    第129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我的理解,这条主要不是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兼职问题的规定,而是鉴于寿险特别是长期寿险合同的复杂性,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规定,应适用所有陌生拜访销售的个人寿险合同。

    再者,保险营销员的兼职问题上,从其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看,签代理合同要比签劳动合同灵活得多、自由得多。

    法律和政策并不禁止保险营销员在行业外兼职,但代理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所以我们要看合同具体是怎么订的。

    保险代理合同要不要限制或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在保险公司中也有不同声音。有的认为,兼职可能影响自己的品牌建设;也有的认为,适当的兼职可以增加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有利于营销员队伍的稳定。

    第三,在保险行业内,寿险营销员不能卖另一家寿险公司的产品,能不能卖产险产品呢?

    根据,保险营销员取得资格后,应当进行注册,领取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只有解除合同,注销注册后,才能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订立新的合同,重新领取展业证。

    最近,保监会已陆续批准中国人保、平安集团、中保集团等保险集团内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的资格。保监会的政策取向是,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可以降低销售成本,避免机构重复建设,提高市场效率。

    :有人说出现这类纠纷的根本原因是营销员模糊的身份地位。保监会有计划将营销员的身份地位明确下来吗?比如将他们全部纳入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体系内。

    王建: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地位是一个敏感问题。几年的实践证明,以代理佣金制为主要特征的保险营销制,符合保险销售特别是寿险产品销售的特点,有利于营销员个人能力、潜力的发挥,总体效率一般高于员工制。

    据寿险公司测算,营销业务占寿险业务总量的40%左右,而其形成的对公司的内含价值要占到90%以上。

    当然,我们关注并允许存在不同形式的营销方式,员工制保险营销员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会互为补充、长期并存。

    关于保险营销员的身份问题,没有限制。

    陌生拜访,也就是离开经营场所推销或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就是保险营销员,可以是员工制,也可以是代理制,也可以是其他合法的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从保险营销员民事行为(销售行为)角度讲,其身份地位是明确的。

    但是学界、业界为什么仍认为保险营销员身份地位模糊呢?

    王建: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一般认为,只有员工制订立劳动合同才是就业,才算有了工作,做代理给人的感觉是身份模糊。改革开放以来,就业形式实际已经突破单一的劳动合同制。从事营利活动(商行为)的主体也不仅限于目前工商管理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个(私)人公司、合伙和个体工商户这四种形式。个人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在民法意义上没有障碍,但从工商行政管理角度又没有根据。

    第二,有关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没跟上。目前,已经客观存在大量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营销员的所谓"身份"问题,首先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着手解决自然人经商的问题,从而解决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保监会将继续呼吁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的出台实施,保监会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政策,如规范展业行为、挂牌展业、持续教育等。

    支持建立协会组织

    但这样模糊的身份定位不利于对他们的管理,保监会是怎么考虑的?

    王建:有一种说法,似乎保险公司只对实行员工制的外勤才可以管理,而对于平等(独立)主体之间的代理则不能管理。我认为这是个误区。例如,寿险产品销售中的误导问题,只要保险公司能做到100%回访,误导问题完全能够避免。

    保险营销员反应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离开一家公司就会丧失很多本来应得的利益。这怎么解决?

    王建:我们反对保险公司之间,包括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恶意挖角行为,倡导保险营销员要理性对待诱惑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也提倡和保护保险营销员的合理流动的权利。

    在制度层面,我们的政策导向是代理关系,包括佣金、福利等利益应当确定、透明。在签署代理合同时,保险营销员就清楚了解哪些佣金是该给的,哪些待遇是不给的或没有的;知道自己做的业务会得到多少利益,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监管部门在提高透明度上是否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制定一些标准或规定?

    王建:这是我们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之一。例如可不可以制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范本,要求各公司的标准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或者由保险协会来研究决定。

    但代理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搞个范本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

    保险营销员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上仍然没有属于他们的渠道,这怎么解决?

    王建:我们关注在保险营销员中建立党团组织的问题。很多保险公司的基层组织已经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我们支持保险协会设立保险营销管理的专门委员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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