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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会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8日 07:46
尚晓阳
    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明确保险机构董事会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意见》从加强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出发,搭建起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其中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保险机构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个环节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严加追究。业内人士分析,“很多公司存在董事会无效的现象,不能有效监督管理层。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董事会责任,有助于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制衡。”

    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要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属于公司高管,不得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明晰三方制衡的运作机制,《意见》要求,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要成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战略配置。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要负责投资监督和保管保险资产。

    《意见》强调,保险资金管理相关费用应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不得以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保险资金管理存在重投资、轻内控,重收益、轻风险的现象,已经成为保险资金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切实加以解决。”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风险正在发生质的变化,从过去简单的“投资超比例超范围”变成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因此要从事后的风险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

    据透露,近期保监会还将发布债券类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估指引、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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