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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应预测未来三年偿付能力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7日 10:12
尚晓阳
    保监会正在从以往对保险公司以业绩为核心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过渡。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五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其中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未来三年的偿付能力。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测试,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从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保监会此次还修订了关于投资资产的编报规则。其中第2号规则将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其中权益投资包括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上述资产均以其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

    专家介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原有规则只涉及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已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进行了重新划分。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编报规则也提高了报告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其中对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比如,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变动和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还要披露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融资活动和重大关联交易等。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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