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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查处交强险违规行为 违规机构或被停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3日 08:21
俞靓
    保监会日前通知,规定对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等违规行为要加强查处,违规机构将面临停业、限业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的要重点查处;商业车险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违规批单退费、理赔环节“跑、冒、滴、漏”、虚列应收保费的也必须重点查处。

    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通知还规定,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此外,为确保施行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文件规定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