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频道 > 保险 > 保险滚动新闻 > 正文
 
保监会明确车险重点 谴责变相提高交强险费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1日 07:02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进行谴责。

    《通知》明确强调,要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针对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问题,《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另外,《通知》提出了前段时间蜂拥的提前续保问题,称要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为确保按照《条例》规定,施行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

    《通知》强调要加强交强险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录到核心业务系统内,补录信息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

    《通知》明确,交强险要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一)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二)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三)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而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一)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二)违规批单退费的;(三)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四)虚列应收保费的。

    《通知》采取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