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撞了我的车,是我赔你钱,还是你赔我钱?”这看似可笑的问题,如今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也变得扑朔迷离起来。记者了解到,由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两者赔付原则的不同,所以在交强险实施的过渡期,不少车主和保险公司都遇到了这样的矛盾问题。
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理赔部的周先生告诉记者,近期在烟台,他们遇到了这样的困惑:车主甲不小心撞了车主乙的车,而车主乙购买了交强险。按照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责车辆也需赔款,限额最高为400元,所以车主乙所在保险公司要支付给车主甲一笔赔款。但是,该保险公司并不执行赔付,理由是,车主甲购买的车险有商业第三者险,理应按照老办法赔付,即“按责论赔”。周先生表示,目前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在全省各市处理的理赔案件中,已经出现了不少这样的情况。不仅车主感到不理解,连两家保险公司之间也产生了不愉快。
自7月1日以来,类似的事件在我省其他一些保险公司也或多或少地发生过。省内保险业界的一位专家分析,其问题的症结在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商业第三者险,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月30日止。也就是说,到明年7月1日,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才能全部“对接”上,届时所有的车辆都必须有交强险。那么,在这段过渡期内,出了险是仍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这成为了焦点问题。因为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而以往商业第三者险主要的保障范围是人身伤残和医疗,车损等都有另外的财产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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