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对部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经营中出现的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打价格战等行为“开火”。而违规经营交强险的公司将面临被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
今年7月1日正式上岗的交强险是以不盈不亏为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费率的国家首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但在两个月的推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个别公司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布围绕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环节对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经营展开检查。
交强险检查具体包括: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业车险则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违规批单退费的;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虚列应收保费的。
对于违规机构,保监会表示: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此外,由于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行后,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为了确保交强险与旧车险顺利过渡,妥善处理好过渡期商业车险赔偿纠纷。保监会还在《通知》中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
为了确保按照《条例》规定,施行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把续保关,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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