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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养老保险的再保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2日 16:31
    一个健康完善的政府养老保险制度,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它要能保障劳动者老年退休后的最基本需要;二是这个制度自身要安全可靠,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第一点;三是它不能给经济资源和经济发展带来太多负面作用。本文着重讨论第二点,略微涉及第三点。

    有两个原因使得政府办的养老保险一旦破产,问题就会尤其严重:一是无可救药;二是破坏力巨大。无可救药指的是,没有谁可以为政府的养老保险提供再保险。因此,政府办的养老保险若是破产,那便是一个无可药救的问题;破坏力巨大指的是,政府办养老保险,本是为了社会安定,但政府的养老保险涉及的面广人多,一旦破产,其产生的社会震荡和破坏作用非同小可。正如我们为了防洪,修建水库大坝,但一旦大坝本身不胜洪水压力而倒塌,其破坏力往往是没有水库大坝时洪水破坏力的数倍以上,有时成为灭顶之灾。

    政府办的养老保险有无可能破产?自上世纪3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普遍实行养老保险以来,已有70余年,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的政府养老保险计划已纷纷感到压力过大,面临入不敷出的前景,有关政府养老保险可能“破产”的预测和如何防范的讨论,已不是杞人忧天的空谈,而是美国和其它一些西方国家政策制定者、学者和普通公民日常的话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尚且如此,何况广大发展中国家?

    为什么政府办的养老保险容易面临入不敷出的前景?我们从保险业的特点和政府行为的特点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办保险要赚钱、避免破产,有两个途径。一是有足够多的人交了保险费,又没有发生任何问题,不需要保险公司付钱,这样,保险公司收入大于支出,直接就赚了投保人的钱;二是把投保人的钱,像银行或其它投资机构那样,用于投资,用投保人的钱去赚钱。这要求至少要有相当多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对保险公司没有赔款的要求。

    足够多的人在足够长的时间不发生需要保险公司付款的事情,这要求保险的内容有足够的随机性,即没有人能预计和期望所保险的内容是会发生的。比如我们保车险,无法预计何时会发生车祸,也不期望车祸发生,最终发生车祸的只是少数人。我们保健康险,也是如此。个人既无法控制生病,也不希望生病,最终生病的也只是少数人。一旦所保内容是可以预计,特别是可以控制和期望的,保险公司就必亏无疑了。比如美国的保险公司曾经推出过为孕妇提供保险的项目,结果都赔钱了。原因很简单,怀孕生育可以控制,只有准备怀孕生育的家庭才买这种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对所有客户都是赔钱,最后只好停止这些项目。

    养老保险的特点正好是,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结果是可以预测的,即大多数人都要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这就使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很容易赔钱的业务。特别是新开办的养老保险,很多人刚交保不久,就要退休享受保险提供的退休金,保险的提供方更容易赔钱。

    政府办养老保险,更有一层额外的风险,即政治考虑往往优先,这会妨碍一个健康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比如,美国1930年代建立养老保险,开始就实行了即收即付的原则,即在职有收入者交保,其收入用于给退休者付养老保险。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罗斯福为了增加美国民众对民主党政府的支持。即收即付的制度一推出,老年人交保时间很短,又可以立即收益,非常受欢迎。年轻人付款给自己买保险,当时来看也没有吃亏。民主党因而两头讨好,政治上大大得分。但政府的这种短期行为,也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美国养老保险危机的祸根。一旦年轻人数量下降,退休人数增加,入不敷出便难以避免。

    又比如,讨论如何解决美国养老保险未来入不敷出的问题,各种意见都有。共和党为了迎合有钱人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曾大力提倡允许将政府养老保险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好在股市泡沫在这一建议尚未得以实施前,就破灭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在股市泡沫破灭后,将养老投保的收入投资于股市的意见已不大有人提起。

    政府养老保险有双重风险,即行业自身技术风险和政治风险,又无人有能力为政府养老保险提供再保险,那要怎样才能使政府养老保险制度自身更加安全可靠呢?

    可以在设计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时,考虑下述措施:

    第一,从思想和定位上,充分实行个人、社会和政府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体制,将政府养老保险定位在对个人和社会养老计划的补充,而不是喧宾夺主。

    以非政府保险为主(包括个人和市场提供的养老保险),政府养老保险为辅,会给个人的退休收入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是,我们这里并不存在是要还是不要风险的问题。政府保险也有风险,从长远来说,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往往给全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以非政府养老保险为主,则降低了与政府有关的整体风险。

    个人从政府得到的退休养老收入减少,可以通过个人和家庭储蓄的增加、非政府保险收入的增加来弥补,这不但有利于政府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健康,也防止了政府养老保险成为社会资源的过多占用。这有利于满足本文开始说的建立一个健康完善的养老保险体制的第三条要求。

    第二,从政府养老保险为辅的观点出发,在实际操作中,要将政府养老保险限制在最小规模,限于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个政策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定在比较高的位置;二是将养老金额限制在较低水平。这样,能够享受保险的人数在每一时期都相对减少,享受的金额也相对较少,政府养老保险的规模也就小了。

    近年来,美国已经开始,逐步将享受政府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65岁增加到67岁,将来的目标很可能是增加到70岁。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养老保险收入,则是遵守最低生活需要的典范。

    第三,借鉴私人保险的普遍做法,将贡献与回报更加紧密挂钩,早投入、投入多的人,未来可以享受更高的收益。晚退休的人,投入时间增加,也应该享受更高的收益。

    个人投入与回报完全挂钩的一个做法是,只定投入,不保收入的养老保险项目,即实际上是在养老保险中增加鼓励储蓄的内容。鼓励储蓄的办法,包括允许个人将本来要给政府纳税的部分收入,改为个人养老储蓄。这个做法,在发达国家政府的养老保险计划中,已经越来越普遍采用(比如美国的401-k保险计划),只是力度与私人保险相比,还显得非常不够。这样做,既培养了个人储蓄的习惯,又没有太多增加个人当前支出的困难,还降低了政府风险。

    第四,允许个人在享受退休保险的同时,继续工作,获得收入,同时也继续交保,未来获得更高的退休收入。这样既可以进一步增加养老保险的收入,也可以使个人获得更多的收入,弥补养老保险收入的不足。这样做,有利于仍然有劳动能力的人继续为社会作贡献,增加可使用的社会经济资源的总量。

    第五,加强立法,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审计,防止政府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非法使用养老保金,防止将养老基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对违法者严厉惩罚。

    从美国的经验看,上世纪90年代共和党之所以未能成功将养老保险投入股市,和美国立法程序的严谨和缓慢有关。在这个经验中,可以说,是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制约和低效益,帮助美国的养老保险逃过了股市崩溃这一劫。而当前中国的国情是,法律的权威较弱,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执行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腐败分子为了个人利益,对任何资源都要雁过拔毛,养老保险保金恐怕也难以幸免。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对不法行为给政府养老保险所带来的风险保持更高的警惕性。

    除了加强法治,限制政府养老保险的规模之外,养老保险还与中国当前法治环境的完善有关,与确实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给养老保险金安全所带来的危害相关。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