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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保险可异地转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13日 10:45
    今后,江苏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流动时可自由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具体操作通知,明确养老保险自由转接的相关问题。

    《通知》规定,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数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在办理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停止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利息一并转移。

    职工跨地区就业后,原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停保又不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证明和资料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

    据介绍,以前江苏的养老基金是市县统筹的,在各个市县统筹区之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是不能流动转移的,因此而带来的基金收支不均的情况,由省调剂金给予补贴。

    今后,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可以带着自己的个人账户基金走。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同时将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来源:龙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