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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保能领取保险金吗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13日 11:44
    从1991年开始我继父为我投了“子女婚嫁金保险”,我继父作为“投保人”每年交60元的保险费一直至1997年。因1998年4月我继父与我母亲离婚,从1998年至2005年的保险费都是由我母亲交的,但一直未变更“投保人”。现在我已20岁也不想再续交保险费,我向保险公司要求提取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我继父的身份证,我继父又不愿提供,我该怎么办?如现在退保将由谁领取保险金?

    读者李爱芬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子女婚嫁金保险”是父母为子女将来婚嫁做准备投的一种储蓄性保险,一般此种保险合同是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因你未提供该保险合同,从你的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因你继父与你母亲已于98年离婚,因此从离婚生效之日起你继父已与你解除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你继父对你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又因你母亲续交保费时并未更改投保人,因此该保险合同从你继父与你母亲离婚生效之日起便已终止,你母亲从98年至05年的续交保费行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但保险公司应退还你母亲所交的保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你还可以主张91年至97年该保险单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因为父母为子女投保“子女婚嫁金保险”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又因为“子女婚嫁金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保险,它带有为子女储蓄的性质,因此由该保险单所获得的价值应属于受赠与人(既此合同的被保险人)。至于由谁去办理领取该阶段的现金价值,须看该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