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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保险金赔付后 仍可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7日 14:14
    编辑同志:

    最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致使我严重骨折,为此我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因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了保险金。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肇事者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张某却以我已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张某的理由能成立吗?王红吉

    王红吉同志:

    根据来信,张某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人寿保险是依照合同约定而取得的,是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侵害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即使你已获得保险赔付,也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