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赵某一再要求下,单位与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可随即又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合同,并拒绝承认赵某是本单位员工。昨天,记者从四方区法院了解到,此案已审理完结,以单位开具的工资条和单位的一本花名册为依据,法院判令该单位为赵某补缴近两年的劳动保险。
刚签合同又遭解雇
赵某自2003年10月进入青岛某运输服务公司工作,虽然他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再推托。去年6月,赵某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运输公司遂与赵某补签了期限从2003年10月至200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就在合同到期日的前三天,运输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花名册成为断案关键
为了让公司把近两年的社会保险一并缴清,赵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为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并补缴2003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请求。为此,运输公司又向四方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运输公司称,赵某并非他们公司的正式员工。
赵某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公司为她开具的工资条、工作服押金条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其中花名册中明确记录赵某的合同从2003年10月到2005年6月30日。法院据此判令运输公司在为赵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补缴2003年10月到2005年6月的社会保险。 |